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广泛少见的交易方式,其起到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加多信息带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获取方向忽略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指出股票价格过低和过较低,可以通过融资的购入和融券的售出促成股票价格渐趋合理,有助市场内在价格平稳机制的构成。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放资金和证券供需,减少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减少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三、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获取新的交易方式,可以转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回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于渠道,在实行并转流通后可以减少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备方式,提升金融资产运用效率。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备最重要意义的创意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获取新的盈利方式、提高投资者交易理念、转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比起以往普通交易更加简单的风险。除具备普通交易具备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藏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迫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
投资者在展开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需对涉及风险有精神状态的理解,才能仅次于程度防止损失、构建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有可能面对的主要风险还包括: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备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对辨别犯规、遭到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获取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更进一步缩放。
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购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暴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购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暴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此外,融资融券交易必须缴纳利息费用。
投资者融资购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暴跌,则投资者不仅要分担投资损失,还要缴纳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售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分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缴纳融券费用。二、强迫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交易关系外,还不存在着更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借贷关系。证券公司为维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动态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借贷资产继续执行强迫平仓。投资者不应特别注意有可能引起强迫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无法按照合约誓约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约誓约继续执行强迫平仓,由此有可能给投资者带给损失; (二)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造成保持借贷比例高于低于保持借贷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约誓约的通报与递送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到新增担保物通报。
投资者如果无法在誓约的时间内足额新增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继续执行强迫平仓,投资者有可能面对损失; (三)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行财产挽救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有可能被证券公司继续执行强迫平仓、提早真相大白融资融券债务。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经常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行监管措施,以确保市场稳定运营,甚至有可能停止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不应注意监管措施有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紧密注目市场状况、提早防治。(一)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再次发生标的证券停止交易或中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有可能面对被证券公司提早真相大白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导致损失; (二)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升新增担保物和强迫平仓的条件,导致投资者提早转入新增担保物或强迫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导致损失; (三)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订了一系列交易容许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到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借贷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抵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导致损失; (四)投资者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经常出现问题,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展开融资融券交易,由此有可能给投资者带给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徵低,证券公司将适当徵低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对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涉及信息的通报递送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约》中一般来说不会誓约通报递送的明确方式、内容和拒绝。
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约》拒绝遵守了通报义务后即视作递送,如果投资者没能注目到通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有可能因此分担有利后果。(三)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交给疏于或者将信用账户出有赠予他人用于,有可能遭到车祸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检验后递交的交易申请人,都将被视作投资者自身的不道德或投资者合法许可的不道德,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皆由该投资者分担。(四)投资者在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减少,证券公司不会适当减少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导致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有可能遭到损失。
投资者在参予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涉及法律法规、掌控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读者并解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约和风险说明了条款,充份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好财务决定,合理回避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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