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抵押合约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有所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要件亦有所不同,抵押合约只要依法正式成立即生效,与抵押财产的注册牵涉到;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但不影响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抵押合约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抵押权人可以拒绝抵押人按抵押合约分担违约责任。
被告王某、彭某夫妇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口头誓约借期3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彭某夫妇夫妇联合向张某开具了借据及收据。王某、彭某夫妇强迫以其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镇的一套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双方签定了《房产抵押合同书》。
之后,王某、彭某夫妇将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转交张某交给。但双方并未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届满后,王某、彭某夫妇并未长胜允诺偿还,张某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法院控告。拒绝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债务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同时催促法院证实原、被告签定的抵押合约有效地,原告并对涉嫌房屋拥有抵押物权。而被告王某、彭某则指出原告张某对涉嫌房屋不拥有抵押物权。发问:以房产证作抵未办抵押注册,抵押合约效力如何确认? 【律师答案】 抵押合约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有所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要件亦有所不同,抵押合约只要依法正式成立即生效,与抵押财产的注册牵涉到;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
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但不影响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抵押合约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抵押权人可以拒绝抵押人按抵押合约分担违约责任。明确理由如下: (1)为借贷债务的遵守,出借人往往拒绝债务人获取抵押物作为借贷。
而抵押权的构建,并不是以占据抵押人获取的房产证为条件,而不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注册时成立,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注册,抵押权并未成立。因此,出借人无法依据抵押合约拥有抵押物权。
(2)但同时必须留意的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议定有关成立、更改、出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约另有誓约外,自合约正式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注册的,不影响合约效力。”该法律条文对合约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做出原则规定,也就是说抵押注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而采行的一种审批方法,否注册并不影响抵押合约的效力。(3)因此,房地产抵押应该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册,抵押物权才正式成立,但已签定抵押合约却未办理抵押注册的,并不影响抵押合约的效力。
债权人虽无法优先受偿,但是可以拒绝抵押人分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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